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如何执行?

2024-03-27
李明华律师转载

       

      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中,绝大部分案件是执行金钱给付义务,而此类案件,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执行人员最为头痛的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应的法律文书就无法向其正常送达,也无法对其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在实际的执行中,呈不断上升趋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顺利的执行,势必会引起权利人对法院的不满,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如何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呢?

  先来分析一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案件审理前就下落不明。比如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在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第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比如有的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出庭应诉,但到送达法律文书时就找不到其人。这种情况往往是被告预见到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裁定而隐匿起来,以拖延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第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由于裁判文书对其不利,被执行人妄图逃避法律责任,一躲了之,有的甚至举家外出躲债,这种情况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占较大比例。第四,由于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缺乏耐心,人为地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人员通过邮寄送达相关文书,因为函件被退回,或者上门寻找没有结果,一时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地址,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的情况下,就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第一,执行案件不能正常执结,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第二,虽然被执行人由于下落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但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有的权利人不断的上访。由此便带来了一系列连锁性的不良反应,削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人们可能就不再寻求公力救济,转而采取私力救济,甚至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有的还触犯了刑律,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第三,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多采取裁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来结束案件的执行程序,但日积月累,这类案件在法院整个执行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成了执行案件的顽症,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执行难,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如何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第一,对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比如缺席判决离婚后抚育费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可以要求以被执行人离婚后分得的财产来抵偿孩子的抚育费,这类执行案件为数不多,但也不失为一种执行的方法。

  第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执行。对此类案件,要求执行人员要穷尽调查措施,掌握调查财产的一般规律,挖掘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如到工商登记部门详细调查其登记状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也许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地址无法查找,但这样的公司往往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依法可以追加被执行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此调查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这就需要执行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比如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并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追加的依法予以追加,从而避免因工作失误甚至失职,造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执行难”,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自然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主要是这类案件,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穷尽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法律手段。1、执行人员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状况的义务,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执行法院应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整合法院执行局与法警支队的协调联动机制,一经发现,就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2、执行工作的复杂性要求执行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社会学、心理学以及语言学等其他方面的知识,要重视并善于做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总之,鉴于当前执行工作的人性化、平等保护化、维稳功能化的新特点,要求执行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3、执行人员一旦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要善于运用法律,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权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投资权益、到期债权、基金、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对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查封,以避免其出卖。4、在穷尽各种手段后,仍然无法执行的,可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结案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继续执行,或终结执行。实现案结事了。

  第四,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拒、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决不能姑息放纵,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企图躲债、逃债、赖债的被执行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严重后果,以敦促其主动履行。

  第五,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运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刊登在各种媒体上,对于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六,要认真总结执行经验。执行工作的复杂性要求执行人员不仅要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社会学、心理学以及语言学等其他方面的知识。执行工作的灵活性要求执行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娴熟的办案技巧,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攻克执行难题。执行工作的艰巨性要求执行人员树立大局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大胆尝试,缜密思考,敢于闯出新路子。作为法院的执行部门,要坚持探索与经验总结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着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变个体的经验为共同的经验。资深的执行人员要进行传帮带,帮助其他人员共同进步和提高;二是变个人智慧为集体智慧。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增强执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三是变感性的认识为科学、规范的执行方法。总之,执行工作要不断总结执行经验,提高执行艺术,提升执行质量,以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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