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原则

2024-03-20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原则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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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张某云及其经营的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已欠下巨额款项、资不抵债,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某商务复式公寓及别墅”项目,形式为返本销售,售后返租。公告发布后,共有41人购买该项目的公寓或别墅的使用权。

      后因该公司及张某云未按合同约定定期返利,2013年至2015年,购买该项目的钟某某、罗某某等6名业主先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谢某等其余35位业主则选择向公安报案。

       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云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4刑初771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责令张某云退赔违法所得7741674元给各被害人。退赔被害人的名单及金额附表在后,但该附表未包含已进行民事诉讼的6名业主。张某云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粤01刑终1337号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2日,张某云系列退赔案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执行案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民事申请执行人在内的41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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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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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民交叉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之间权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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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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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云以高额、长期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电视、传单等形式公开宣传“某商务复式公寓及别墅”项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则均被被执行人张某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张某云带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欺骗行为同时侵害了41名业主的财产权利。基于程序选择权,这41名业主中,6人选择了民事诉讼,35人选择了刑事程序,不同的救济途径选择导致了执行阶段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和刑事责令退赔程序的冲突。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强制执行虽然一个是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个是依据民事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执行依据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是从其本质出发,二者都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

      执行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6名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和35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权均被张某云的集资诈骗行为所侵害,只是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对于执行到位案款,民事纠纷当事人与刑事案件受害人应平等获得受偿才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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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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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的刑事涉众案件涉案金额大,被害人覆盖面广,涉案财产分布散,已然成为刑事涉财案件执行的难点。而执行阶段的刑民交叉,被害人与债权人之间权益如何分配,不能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机械地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而应在“刑”与“民”中找到两方的平衡点,探索出更为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

      一、实践现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辨析

      (一)先刑后民。依据《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履行民事义务和刑事责任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责令退赔先于部分民事债务执行的原则是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普遍原则。

      (二)先民后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说明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对其他债权人负有应当偿还的民事债务时,如果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犯罪分子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民事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再执行财产刑,即所谓的“先民后刑”原则。

      (三)刑民并行。“刑民并行”原则,是指刑事责令退赔受害人与民事债权人平等受偿。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刑民并行”原则明确规定,但在经济类涉众型犯罪中,有争议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与其他普通民事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具有合理性。

      二、具体适用:民事债权与刑事退赔平等受偿的条件

      (一)执行人同一行为引发的程序冲突。以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切入点,刑民交叉指的是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行为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以本案为例,被执行人“以诈骗方式非法占有”的一个行为不仅侵害了谢某等35名受害人的财产权,也损害了民事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等6人的财产权,而因为当事人选择的救济途径不同,导致了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竞合,从而导致责任实现程序的冲突。

      (二)民事债权是在财产刑判决生效前经民事程序确定的合法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解读,“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债务,权利人要求从执行财产中受偿的,参照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应当要求取得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民事债权人在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取得法律文书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诉讼周期,如果在刑事退赔阶段还要等待民事债权的确定会严重地影响执行效率,对于涉众案件来说可能会产生信访风险。

      (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责令退赔和民事债务。《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将“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作为财产刑案件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统一条件,不论是判处罚金还是没收财产,也不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责令退赔还是其他民事债权,案款分配的前提均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

      三、路径探新:刑民并行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刑事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程序冲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重要问题,当前普遍适用“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当前所面临的复杂法律关系,因而在具体案件的中“刑民并行”原则更具有合理性。

      (一)构成犯罪不能直接否定民事裁判的效力。在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类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虽然被告人的行为经过刑事审判后被判决构成了犯罪,但是这并不排除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刑事犯罪相关联的民事主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法律之适用,并非单纯的概念逻辑推演,实系价值判断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比如,在上文讨论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张某云与钟某某等6人在先签订的合同效力不能因为涉及犯罪而当然无效,民事合同的效力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在民事审判中被认定,因此若未经过具体分析,简单地依据《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到位金额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时,优先退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二)完全排除民事债权违背责令退赔制度设计的初衷。责令退赔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救济被害人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这与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一致的,当特定法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民事债权是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公法责任的,虽然《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不同的民事债权排列了清偿顺位,即第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第二是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第三是其他民事债务;第四是罚金;第五是没收财产。但基于“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民事债权是整体优先于财产刑受偿的。在本案中,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同一行为的侵害,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虽然未在刑事审判的附表中列明,但从侵害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其为广义的受害人。综上所述,既然责令退赔与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都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当不同主体受到同一事实行为侵害时,民事债权人与责令退赔的申请人理应处于同一顺位受偿。

      (三)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执行顺序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考虑到本案中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救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同因性,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二者确定为同一顺位受偿,经办法官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按照债权比例对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分配制作的分配方案,获得了41名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在化解案件的同时也化解了群访风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刑民交叉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分配产生救济程序冲突时,对处理原则的探索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刑民并行”的执行顺序获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认可,进而对社会整体行为产生正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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